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应诉指南
来源: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时间:2022-11-28 00:00:00
目录
前言
一、 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相关法律法规
二、澳大利亚反补贴案件的调查机关介绍
三、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的程序
(一)国内产业申请
(二)立案
(三)抽样
(四)填写出口商调查问卷
(五)提交对调查的初步评论意见
(六)核查
(七)初裁
(八)重要事实说明(SEF)
(九)终裁报告及终裁公告
(十)价格承诺
四、以往澳大利亚对华反补贴调查的情况总结
五、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中补贴项目的认定和获利计算
(一)优惠贷款
(二)低于合理回报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免税、减税、退税
(四)拨款
六、 企业应诉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的注意事项及要点
(一)准确分析产品范围,判断是否涉案
(二)聘请律师
(三)组建内部应诉团队
(四)澳大利亚调查问卷中需提供的与补贴相关的资料
(五)企业填报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问卷及应对核查的注意事项
(六)积极开展价格承诺申请谈判
(七)收集案件信息,联系下游用户
(八)发挥四体联动应对机制的作用,与政府、商协会保持密切沟通
前言
为更好地服务中国企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编写了此本《澳大利亚反补贴应诉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旨在为涉及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企业提供应诉指引和决策参考,使企业能较快捷地了解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相关知识、利弊提示和获得帮助途径的有效信息,从而结合自身情况做出决策,应对相关调查。
本《指南》主要围绕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法律法规、调查机关、调查程序、补贴项目的认定、企业应对具体工作等内容,为企业提出应对策略及注意事项。内容不当之处,欢迎提出意见建议。我们也将适时更新本《指南》,为广大出口企业和关心支持有关工作的各方人士提供更好地服务。
本指南为公益性读物,不构成专门性的法律咨询意见,不承担法律后果。如需专业性法律服务,请联系相关律师事务所或咨询机电商会。
一、 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相关法律法规
澳大利亚并没有专门针对反补贴调查的法规,反倾销与反补贴相关的规定在相同的法规中。澳大利亚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规包括:
1. 《1901年海关法》第十五B章:目前最新修订的版本是2022年1月1日的版本,本法第十五B章主要规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机关的内部分工和职能,确定倾销和补贴相关事项的方法,反倾销和反补贴原审、期间复审、加速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日落复审的程序和要求,反规避调查的程序和要求,进口商税率评估的程序和要求,反倾销复审专家组对相关决定的复审的程序和要求等。
2. 《1975年关税(反倾销)法》:目前最新修订的版本是2016年7月1日的版本,本法主要规定了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计算方法。
3. 《2013年关税(反倾销)条例》:目前适用的版本是2013年5月30日的版本,本条例主要规定了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计算方法。
二、澳大利亚反补贴案件的调查机关介绍
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的调查机关为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反倾销委员会通过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来为澳大利亚产业提供帮助。反倾销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Commissioner)领导,委员会主任是独立的法定公职人员,负责领导及指导反倾销委员会的工作,并直接向工业、科技部部长报告。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相关调查中,一般由反倾销委员会进行调查,之后委员会主任以报告的形式向部长提出建议,最终由部长做出决定。
三、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的程序
澳大利亚的反补贴调查和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基本一致,在调查机关同时立案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时,二者一般是同时进行的,因此在此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程序进行合并介绍。
(一)国内产业申请
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的申请必须有足够比例的澳大利亚产业的支持,即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在澳大利亚生产同类产品并且支持反倾销或反补贴申请的相关方的产量:
1.占到表示支持或反对申请的那部分澳大利亚产业生产或制造的同类产品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
2.占到澳大利亚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不低于25%。
委员会主任需要在收到上述申请之后的20天内做出立案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二)立案
调查机关如果决定立案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则需要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立案公告,并将立案的消息通知已知的利害关系方。立案公告中一般包括涉案产品信息、申请人、涉案国、立案依据、相关期限、提交资料的要求等内容。
(三)抽样
抽样并非是调查的必经程序,调查机关只有在涉案出口商的数量很大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抽样程序,调查机关将选择构成这些出口商在统计学上有效的抽样的生产商或可以代表能够被合理审查的向澳大利亚出口最大数量的生产商作为抽样出口商。未被抽样选中的出口商也可以提交出口商问卷答复以申请单独审查,原则上调查机关应当对这类出口商进行单独审查,除非这样做会影响调查按时完成。
在适用抽样程序的情况下,针对被抽样选中以及申请单独审查并被接受的合作企业,调查机关将根据其自己的数据计算补贴幅度;而针对未被抽样也未被单独审查的合作企业,调查机关将根据抽样企业的加权平均补贴数额及出口价格计算其补贴幅度。因此,如果未被抽样的企业认为根据自己的数据计算的补贴幅度能低于根据抽样企业计算的补贴幅度,则应当积极申请单独审查,以争取调查机关使用企业自身的数据计算补贴幅度。
在一些情况下,调查机关也可能补充抽样,例如:抽样企业不再合作,或者根据非抽样企业提供的信息,其出口量大于抽样企业。
(四)填写出口商调查问卷
涉案出口商如想获得单独税率,需要完整填报出口商调查问卷。出口商调查问卷可以从调查机关的官方网站上直接下载,问卷封面上会注明提交截止期,一般是立案之日起37天,可以申请延期。超过截止期(或经延期后的新的截止期)提交的问卷答复可能不被调查机关接受。
调查机关提供的调查问卷一般包括一份正文和一套表格,应诉企业除了需要按照调查问卷中的题目回答叙述性问题以及填报表格之外,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支持性文件(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拨款相关的文件等)。
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复需要提交保密版和公开版两个版本,可以以邮件的方式提交也可以上传至调查机关的SIGBOX系统。
(五)提交对调查的初步评论意见
利害关系方针对调查的初步评论意见需要在立案之日起37天内提交给调查机关。
初步评论意见中如果包含保密信息,则需要相应准备公开版本,调查机关会将公开版本放在官方网站上供其他利害关系方查看。
(六)核查
在以往调查中,如果调查机关决定进行核查,一般是调查官赴合作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但是在疫情期间一般是远程视频核查或书面核查。
在实地核查或远程视频核查的情况下,调查机关通常会在核查之前发放核查大纲,核查一般会按照核查大纲中的安排进行,核查过程中企业需要向调查官展示财务系统以及按照调查官的要求提供与问卷答复相关的内部文件及记录。
在书面核查的情况下,调查机关通常发放多轮书面核查问题单,企业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对书面核查问题单的答复。
核查之后,调查机关一般会向企业提供核查报告,并请企业就核查报告提出反馈意见,企业可以针对核查报告中表述不准确的内容以及需要做保密处理的内容向调查机关提出意见。
调查机关会准备公开版本的核查报告放在官方网站上。
(七)初裁
调查机关可以在立案60天后做出肯定性初裁,或者在不做出肯定性初裁的情况下公布现状报告,说明未做出肯定性初裁的原因。做出肯定性初裁之后可以以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措施。
(八)重要事实说明(SEF)
调查机关需要在立案后110天内(经部长允许,该期限可以延长)公布重要事实说明(SEF),其内容为对案件重要事实的调查结果,这将作为提交给部长的建议的依据。在重要事实说明公布之后的20天内,相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提交评论意见。
一般情况下,重要事实说明(SEF)是裁决前的最后一次全面披露,因此应诉企业应当仔细审查重要事实说明(SEF)中的内容,特别是与公司的补贴幅度计算相关的内容,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
(九)终裁报告及终裁公告
调查机关需要在立案后155天内(经部长允许,该期限可以延长)向部长提交终裁报告,就调查结果向部长提出建议。部长需要在收到终裁报告之后的30天(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延长)做出决定。终裁报告和终裁公告通常会在部长做出决定之后同时发布在调查机关的官方网站上。
(十)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申请需要在肯定性初裁公布之后以书面形式提交。针对反补贴调查,出口国政府或出口商均可以提出价格承诺,但是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只有在出口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能被接受。
四、以往澳大利亚对华反补贴调查的情况总结
最近10年中澳大利亚立案并已结案的16起涉及来自中国的产品的反补贴调查的相关情况总结如下: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多数案件中,合作企业可以获得相对较低的反补贴税率,甚至是终止调查。 而一般非合作企业的反补贴税率相对较高。因此,相关企业如果在反补贴调查中涉案,建议积极应诉,以争取一个低税率。
五、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中补贴项目的认定和获利计算
关于以往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中的常见补贴项目的认定和获利金额计算的说明如下。
(一)优惠贷款
针对贷款,调查机关一般认为,如果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的贷款政策所规定的还贷数额低于涉案企业在市场上所能实际获得的可比较的商业贷款的还贷数额,则可以认定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的贷款使得涉案企业获利。调查机关一般将涉案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利率与适当的商业或市场贷款基准利率进行比较以确定企业是否获益。
获利金额为按照基准利率和贷款本金计算的应付利息与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之前的差额。
(二)低于合理回报提供产品和服务
调查机关一般将国有投资企业认定为公共机构,并针对涉案企业从国有投资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及其他生产要素判断企业是否获利。
在判断涉案企业是否获利时,一般先确定一个基准价格作为合理回报,可用的基准价格包括:(1) 私营企业的国内价格;(2) 进口价格;(3) 外部基准价格等。
获利金额为合理回报(即基准价格)与涉案企业从国有投资企业采购的价格之间的差额。
(三)免税、减税、退税
调查机关认为,企业在相关免税、减税、退税项目下因未交或少交相关税款而获利。该类补贴所涉及的常见的项目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
2.对进口材料和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豁免
3.土地使用税减免
4.针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获利金额等于中国政府应当收取而未收取的税款金额。
(四)拨款
调查机关一般认为企业从各级政府获得的拨款(包括资助、补助、扶持基金、资金、奖励等)构成补贴,上述拨款一般记在公司账目中的“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等科目。
在计算获利金额时,调查机关一般根据每项拨款涉及的范围(即涉及全公司、全部出口、出口澳大利亚的涉案产品等),计算每项拨款分摊到出口澳大利亚的涉案产品上的份额。
六、企业应诉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的注意事项及要点
(一)准确分析产品范围,判断是否涉案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与调查机关发布的立案公告,对产品描述进行分析,准确界定被调查产品范围,确定出口产品是否属于涉案产品。需要注意申请书中涉及产品海关编码仅供参考,并非判断产品是否涉案的依据。如对于被调查产品的范围仍然存在疑问,可以与调查机关联系,申请对产品范围进行说明解释。此外,如果经过对比自身出口产品与申请人产品后认为存在较大差异,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产品排除,要求对存在明显不同的产品停止调查。
(二)聘请律师
应对反补贴调查需要应诉企业在立案后30天内提交调查问卷,且在提交问卷答复之后调查机关通常会对企业进行核查,短时间内应诉企业需要准备大量的材料和信息,也需要企业在诸多的关键点上做出决策。因此如何挑选并组建外部律师团队,是应对工作的一个重点,律师团团队的选择、搭建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
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案件中,律师团队不仅仅限于具有实战经验的中国律师,一般各中国律师团队会与澳大利亚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企业在选聘律师时,既要考察中国律师的实力和经验,也要对其合作所进行考察。中国律师具有在语言和文化上的优势,能够帮助中国企业节省案件应对中翻译、整理、沟通等方面的大量时间和金钱。澳大利亚当地律所具有空间上的当然优势,能够对案件进行比较及时的处理和把控,案件情况也能够及时的反馈给应诉企业。
(三)组建内部应诉团队
在应诉过程中涉及企业内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例如:财务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等。因此,建议企业在开始应诉时即确定专门的应诉负责人,负责统筹与反倾销或反补贴应诉相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企业各部门参与答卷人员的安排和协调,以及与律师团队的沟通等,以便应诉工作可以高效有序的进行。
(四)澳大利亚调查问卷中需提供的与补贴相关的资料
针对以往调查中企业经常涉及的几类补贴,澳大利亚调查问卷中要求提供的资料如下。
1.优惠贷款
(1) 银行和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在调查期结束时尚未完全偿还的所有贷款清单。
(2) 企业获得贷款的资格标准和审批流程。
(3) 证明企业收到这些贷款的文件,包括贷款申请、贷款合同、收到的贷款的批准副本、会计记录的相关摘录,贷款合同项下确定的利率和偿还款项已支付的证明信息。
(4) 企业在此贷款项目下的贷款期限内获得的收益金额。
(5) 企业如何在金融市场上获得必要的财务资源的概述。
(6) 贷款的详细信息,包括贷款开始日期、贷款本金、贷款条款和条件、贷款目的、还款条款/频率、还款金额、利率、利息类型(固定、可变等),如果贷款在其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被重新提取,则提供重新提取的日期、金额和原因。
(7) 每家银行是内资还是外资,及每家银行的政府所有权比例(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的所有权)。
(8) 对于每笔从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借贷的款项,从该银行而非商业银行借款的原因,以及政府和商业银行的贷款条款和条件的不同。
(9) 贷款的发放是否取决于贷款目的与政府计划或发展规划中规定的目标之间的联系。与本次借贷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指导方针及其后续修改、政府发展规划。
(10) 对于每笔贷款申请,从申请贷款到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的整个过程中政府部门、地方议会、党委等第三方的参与情况。
(11) 调查期间被拒绝的贷款申请的详细信息,包括银行名称、贷款额和被拒理由。
2.低于合理回报提供产品和服务
(1) 涉案产品的生产过程说明,包括生产过程中用到的所有原材料。
(2) 原材料采购相关信息,包括所有相关产品供应商和生产商的联系人姓名和地址。每个供应商是否为国有企业及相应的证明。
(3) 与该项补贴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收费),包括与商品/服务供应相关的任何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
(4) 如果调查期内企业在采购产品时获得减价或折扣,则说明企业获得原材料价格减价必须符合的资格标准。
(5) 所有合同协议(详细说明国有投资企业和涉案企业在授予和接受援助/利益方面的义务)。
(6) 如果企业在调查期内进口原材料,则提供进口原材料的详细信息,包括日期、来源、类型、数量、价格和原产国;解释企业决定进口而非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的原因,包括影响决定的关键因素,如价格、可用性等。
(7) 中国政府的任何意见、指令、法令、颁布、措施或任何其他管理该项目的官方文件的名称,申请表或相关官方管理文件(包括意见、指令、法令、颁布、措施等),中国政府或中国政府任何 协会在此期间向企业通报有关货物的措施的文件。
3.优惠所得税
(1) 特定期间内中国企业的一般税率及其变化。
(2) 企业是否以低于一般税率的税率支付企业所得税,降低的税率是否与相关所得税优惠项目有关。
(3) 如果降低的税率与相关所得税优惠项目无关,解释所得税税率降低的原因。
(4) 获利金额的全部详细信息。
(5) 企业生产的通过该项目获利的产品。
(6) 通过项目获取利益的申请及审批流程。
(7) 用于申请项目的申请表(空白版本和企业填写的版本)或其他文件,企业与中国政府就该项目签订的所有附件和所有合同协议。
(8) 企业为获得项目被收取或发生的费用。
(9) 企业为了能够在该项目下获利需要符合的资格标准,以及企业获得补贴项目的资格是否与以下标准有关:(a) 企业是否出口或增加了出口;(b) 使用国内原料而非进口原料;(c) 企业所属行业;(d) 企业所在的地区。
(10) 如果提供的利益与企业特定的活动或项目有关,确定该活动并提供证明文件。
(11) 通过项目获取利益的记录。
(12) 该项目获利在企业的会计系统和财务报表中的位置。
(13) 该项目仍在运行还是已经终止,如已终止,提供详细信息。企业可以根据该项目申请利益的最后日期以及获得利益的最后日期。
(14) 如果项目终止后被其他项目取代,说明取代项目的相关信息。
(15) 企业在相应年度的所得税债务情况。
(16) 企业在相应年度的所得税确认表、企业提交的所得税申报表、所得税分期付款收据、以及所有适用的所得税表格和清单(加盖中国政府相应级别的公章)。
(17) 相应年度企业向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包括为核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而提交的任何进度付款和相关表格。
(18) 提供企业降低税率的部门的名称。
(19) 企业获批降低税率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来自主管部门的通知。
4.关税和增值税免除
(1) 关于收到的增值税退税金额的完整的详细信息,包括退税是一次性收到还是分期收到。
(2) 通过该项目获取利益的申请及审批流程。
(3) 用于申请项目的申请表或其他文件,企业与中国政府就该项目签订的所有附件和所有合同协议。
(4) 企业为获得该项目被收取或发生的费用。
(5) 企业为了能够在该项目下获利需要符合的资格标准,以及企业获得补贴项目的资格是否与以下标准有关:(a) 企业是否出口或增加了出口;(b) 使用国内原料而非进口原料;(c) 企业所属行业;(d) 企业所在的地区。
(6) 如果提供的利益与企业特定的活动或项目有关,确定该活动并提供证明文件。
(7) 通过该项目获取利益的记录。
(8) 该项目下的获利在企业的会计系统和财务报表中所在位置。
(9) 该项目仍在运行还是已经终止,如已终止,提供详细信息。企业可以根据该项目申请利益的最后日期以及获得福利的最后日期。
(10) 如果项目终止后被其他项目取代,说明取代项目的相关信息。
(11) 如果调查期内企业生产货物的材料和/或设备适用增值税退税,则提供:(a) 投入类型;(b) 投入成本;(c) 投入数量; (d) 退还的增值税金额。
(12) 如果调查期内企业用于生产货物的进口材料免征或退还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则提供:(a) 进口产品说明; (b) 原产国; (c) 进口产品的数量; (d) 采购价格; (e) 采购条款(例如 FOB、CIF); (f) 海运费; (g) 进口产品的关税价值; (h) 正常税率; (i) 优惠税率; (j) 通常适用的税额; (k) 缴纳的税额; (l) 免税金额; (m) 进口日期; (n) 海关编码; (o) 进口报关单号码; (p) 申请费。
(13) 说明中国政府是否(以及如何)确定企业在生产涉案产品时消耗的进口投入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为进口投入缴纳或应付的关税数额。
(14) 说明中国政府如何确定免税百分比。指出生产出口产品时所消耗的产品(投入品),包括: (a) 构成出口产品的一部分的产品;(b) 出口产品生产中使用或消耗的能源、燃料、石油和催化剂。
(15) 为每种类型的进口(包括进口用于制造涉案产品的免税投入和付税投入)提供进口报关文件的代表性样本(例如:进口单、供应商发票等)。
(16) 向中国政府提交的和/或从中国政府处收到的任何与进口投入材料免征进口税和进口增值税有关的,与涉案产品出口退还的增值税有关的申请和/或批准文件。
(17) 中国政府负责管理退税或退税计划(对进口和投入材料使用的核实以及相关已付或应付税款的汇付或退税)的机构的报告和审计。
5.拨款
(1) 拨款项目的详细信息,包括拨款项目的名称、提供拨款的部门名称。
(2) 收到拨款金额的详细信息,包括拨款是一次性收到还分期收到。
(3) 说明企业生产的哪些商品受益于该项目。
(4) 通过项目获取利益的申请及审批流程。
(5) 用于申请项目的申请表(空白版本和企业填写的版本)或其他文件,企业与中国政府就该项目签订的所有附件和所有合同协议。
(6) 概述为获得该项目企业被收取或发生的费用。
(7) 企业为了能够在该项目下获利需要符合的资格标准,并说明企业获得补贴项目的资格是否与以下标准有关:(a) 企业是否出口或增加了出口;(b) 使用国内原料而非进口原料;(c) 企业所属行业;(d) 企业所在的地区。
(8) 如果提供的利益与企业特定的活动或项目有关,请确定该活动并提供证明文件。
(9) 通过该项目获取利益的记录。
(10) 说明拨款在企业的会计系统和财务报表中的位置。
(11) 说明该项目仍在运行或已经终止,如已终止,提供详细信息。企业可以根据该项目申请利益的最后日期以及获得福利的最后日期。
(12) 如果项目终止后被其他项目取代,说明取代项目的相关信息。
(13) 负责管理该拨款的机构名称。
(14) 拨款批准和拨款收到的日期。
(15) 企业在相应期间营业外收入(或其他分类账)的管理报告。
(16) 企业收到拨款的付款证明(如银行对账单)。
(17) 企业获批拨款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来自主管部门的通知。
(五)企业填报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问卷及应对核查的注意事项
1.填报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问卷的注意事项
(1)如果是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则倾销和补贴相关的问题通常在同一份问卷上。问卷封面上一般会注明调查期(一般是立案之前的四个完整季度)。多数问题要求提供调查期内的数据或信息,但是问卷的补贴部分要求的信息或数据所涉期间可能超出调查期的范围,这种情况下会在补贴部分的相应题目中特别说明具体的期间,企业在填报问卷时应特别注意需要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所涉的期间,以免漏报信息。
(2)由于出口商问卷内容较为复杂,且答卷时间相对较短,因此应诉企业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提交问卷答复,一般可以获得2周左右的延期。延期申请需要在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调查机关,申请中应当列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希望延期的天数以及延期之后的截止期。
(3)如果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但是不生产涉案产品,需要立即将问卷转给相关的生产商,并通知调查官生产商的相关信息。该出口企业也需要填报问卷中除“制造和销售成本”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
(4)企业在填报补贴部分的问题时,特别是针对拨款项目,应当特别注意要正确填报相关补贴所涉及的范围(例如:补贴是针对全公司的;或仅针对涉案产品的;或仅针对出口的;或仅针对出口澳大利亚的涉案产品的)。补贴所涉及的范围与获利金额和补贴幅度的计算息息相关。
2.应对实地核查或远程视频核查的注意事项
(1)企业应当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进行充分的准备,包括根据核查大纲中的要求准备相关的文件,检查调查问卷答复中是否有填报错误的地方以便及时进行更正,以及将问卷答复所涉及的底稿准备好。
(2)核查过程中应保证参与问卷填报工作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全程待命,以便在有需要时回答调查官提出的问题。
(3)核查过程中应保证能在短时间内提供调查官所要求的文件,避免拖延核查进程。
3.应对书面核查的注意事项
(1)应注意书面核查问题单答复中提交的文件与调查问卷答复中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
(2)在发放多轮书面核查问题单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可能在上一轮问题单答复尚未提交时即发放下一轮问题单,因此应注意资料准备的效率,以及合理安排答卷进度。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适当的延期。
(六)积极开展价格承诺申请谈判
在案件公布初裁后,应诉企业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为此,在调查机关公布初裁后,应及时调研市场情况,整理归纳涉案产品型号、价格,经出口国政府同意,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以达到无税结案的目的。
(七)收集案件信息,联系下游用户
各涉案企业搜集中国国内产业情况和我对澳大利亚出口涉案产品的情况;从多渠道进一步确认案件信息、了解申诉方的情况,密切关注申请人的动向、了解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情况和对本案的态度,争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支持。
(八)发挥四体联动应对机制的作用,与政府、商协会保持密切沟通
充分发挥贸易摩擦案件“四体联动”应对机制作用,“四体”是指商务部及驻外使馆经商处、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其中,企业是应诉的主体,其他三体提供应诉支持与保障。企业应及时将本案应诉进展及调查过程中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商协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部,保持密切沟通和联系,各方形成合力,争取案件有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