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印度反倾销调查应诉指南

来源: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时间:2022-11-29 00:00:00

目录
一、 反倾销调查概述 
(一) 反倾销调查基本概念 
(二) 反倾销调查法律渊源 
(三) 反倾销要素 
1. 倾销 
2. 损害 
3. 因果关系 
4.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四) 反倾销措施 
1. 临时反倾销税
2. 最终反倾销税 
3. 价格承诺 
二、 反倾销调查相关机构 
(一) 印度商工部 
(二) 印度财政部
(三) 司法机构 
1. 关税、消费和服务税上诉法庭(CESTAT) 
2. 高等法院(High Court)及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三、 反倾销调查程序 
(一) 原审 
1. 立案 
2. 填写调查问卷 
3. 初裁 
4. 中止或终止调查 
5. 核查 
6. 听证会 
7. 终裁披露 
8. 终裁 
9. 措施实施 
(二) 复审 
1. 日落复审 
2. 新出口商复审 
3. 期中复审 
四、 印度反倾销调查基本特点 
(一) 无预抽样程序,较少适用抽样程序 
(二) 注重答卷的完整性与一致性 
(三) 调查问卷实务变化 
(四) 存在部门制衡现象 
五、 反倾销应诉注意事项 
(一) 倾销抗辩与损害抗辩的区别及联系 
(二) 企业聘请律师注意事项 
(三) 企业如何在应诉中做好与政府、行业组织的配合 
(四) 企业贸易救济风险应对建议 


                                                              
一、反倾销调查概述
(一)反倾销调查基本概念
      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印度反倾销调查机构为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以下简称贸易救济总局)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根据国内产业的申诉或依职权,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在印度进行销售的、并对印度产业造成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采取措施的过程。
(二)反倾销调查法律渊源
       印度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法律渊源有:1975年《海关关税法》第 9A 条、第9B 条和第 9C 条(1995 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对该法进行了修改)、1995年《海关关税<对倾销产品倾销的认定、反倾销税的计算和征收及损害的确定>规则》 (以下简称《反倾销规则》) 。
      1975年《海关关税法》在第9节阐述了反倾销与反补贴的有关事项。加入世贸组织后, 为了与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相适应, 印度在1995年曾对该法第9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并增加了对裁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有关规定。
      1995年的《反倾销规则》作为1975年《海关关税法》的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印度反倾销调查的程序规则, 包括反倾销的调查机构、调查原则、立案、初裁、终裁、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以及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等详细规定。为了适应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及解决新出现的反倾销问题, 印度对1995年《反倾销规则》作过多次修订。这两部法律是印度反倾销调查机构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主要依据。
      此外,为提升程序透明度,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于2018年公布了《贸易救济调查操作实践手册》(Manual of Operating Practices for Trade Remedy Investigations),该手册介绍了印度贸易救济调查的实体及程序规则。该手册共计24章,内容涵盖反倾销调查的详细操作流程及指引。根据手册的免责声明,该手册本身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可作为调查机关及案件利益相关方的实操性指引文件 。
(三)反倾销要素
      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通常是需要通过反倾销调查证明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存在倾销,即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二是存在损害,即该倾销行为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存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进口国国内产业建立;三是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倾销引起的,并且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此外,鉴于印度政府目前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应对印度反倾销调查时还涉及到对中国企业市场经济状况的认定。
1. 倾销
      倾销是指出口国(或地区)的制造商或出口商将一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的贸易行为。因此,倾销的认定涉及对正常价值的认定、对出口价格的认定,以及两者的比较。
(1) 正常价值的认定
      正常价值通常指的是一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相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正常贸易过程中消费时的可比价格。根据印度反倾销法,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认定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即正常贸易过程中涉案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二是对第三国出口价格。如果出口国国内市场没有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或者由于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没有可比性,则可以采用替代办法,选择从出口国向适当的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三是结构正常价值,以产品原产地国家的生产成本加上适当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一般支出及合理利润计算得出。
      印度至今没有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仍将中国推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反倾销规则》,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其正常价值应根据市场经济第三国国内销售价格,或者市场经济第三国结构正常价值,或者从该第三国销往其他国家(包括印度)的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在上述三种方法均不可行的情况下,印度商工部会以其他任何合理方式,包括经适当调整且含合理利润率的同类产品在印度的应付或实付价格来确定。
(2) 出口价格的确定
      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一般是指一项产品销售到另一国的价格,通常为CIF价格(到岸价格)或FOB价格(离岸价格)。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者特殊原因使得出口价格不可靠,则可以根据进口产品被首次转售给另一独立买方的价格,使用推定价格获得出口价格。如果该产品没有被转售给独立的买方,或者转售价格不具有参考性,印度商工部可在确定的合理基础上确定出口价格。
(3) 倾销幅度的计算
      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与被控倾销产品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幅就是倾销幅度,一般以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可概括为以下公式: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格×100%
      印度反倾销法规定,须在同一贸易水平(出厂价格)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为此,应当考虑不同的贸易条件、税收差异、销售数量差异及物理特性差异等因素,并依据这些因素对正常价值及出口价格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整。实务中,企业需以出口商业发票日期为准,填写调查期内出口印度的每一笔交易的数量价格信息,并提交印度商工部,印度商工部通过计算,将企业的发票价格扣减到出厂价格。具体而言,需要扣减的主要项目包括:内陆运费、港杂和装卸费、海运费、海运保险费、信用费用、银行手续费、关联或非关联贸易商利润及有关费用(适用于通过贸易商出口到印度的情况)。
      倾销幅度的计算一般根据三种方式来进行:①正常价值的加权平均数与可比出口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数之间的比较值(加权对加权);②每笔交易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比较值(逐笔对逐笔);③正常价值的加权平均数与每笔出口交易的成交价格的比较值(加权对逐笔),其适用条件是出口价格在不同生产商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销售时间之间差距较大。在以往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中,“加权对加权”的计算方法使用最多,因为其他两种计算方法需要大量数据资料且更为繁琐。
2. 损害
      根据印度反倾销法,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已经造成的实质性损害;二是未来极可能造成的损害威胁;三是实质阻碍了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建立。
      考量是否造成损害,大致可从两方面评估:一是倾销涉案产品的数量增幅及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二是倾销涉案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后续冲击程度。
      分析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增幅,主要是评估进口的倾销涉案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数量(相比印度同类产品生产和消费的数量)已经和可能明显增长的程度。评估进口的倾销产品对印度市场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主要是评估有无低价销售的情况、进口的倾销产品导致印度国内产品的价格下降或阻碍印度国内产品的价格上涨的程度。
      进口产品给印度国内产业在经济和财政方面造成的损害还可以通过一系列经济因素和指标来衡量,这些因素和指标主要包括:印度产业产量的下降、销售量的下降、市场份额的丧失、利润的减少、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的下降、投资收益的减少,以及对资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和筹款及投资能力等实际及潜在的负面影响。
      根据印度反倾销法,印度商工部在确定外国进口产品给印度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计算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幅度。所谓损害幅度,是指国内产业的无损害价格与进口倾销产品的到岸价格之间差值的幅度,可概括为以下公式:
      损害幅度=(无损害价格-到岸价格)/到岸价格×100%
      无损害价格是指某一产业在特定阶段内在印度市场上正常条件下的预期销售价格,这种价格可以使遭受损害的产业在抵消倾销影响后顺利收回生产成本并盈利。
3. 因果关系
      印度反倾销法规定,要认定对外国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证明倾销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在具体分析中,要找出除倾销外其他可能造成损害的所有已知原因,并逐一进行分析。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其他未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的影响、进口国的国内需求萎缩、消费习惯改变、技术进步、进口国生产企业本身经营上的问题等。        在最后确定造成损害的因素时,应当排除这些因素,即只应考虑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印度商工部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建议实施反倾销措施。
4.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印度《反倾销规则》附件1的第7、8条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倾销幅度的确定办法。根据印度法律,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任何被调查机关认定为没有遵循有关成本或价格构成的市场原则的国家,因此上述国家的产品销售价格不能反映该产品的公平价值。任何国家如果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之前3年中,被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或其他 WTO 成员的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则印度调查机关可以在反倾销调查开始时,假设该国家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
      印度官方并未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的效力作出正式表态。实践中,印度商工部推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但赋予了利益关系方就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抗辩的权利,企业可以提出市场经济待遇的申请。如果特定企业能证明其生产运营等数据符合市场经济标准,就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印度商工部可以对其适用市场经济规则。
      印度商工部会向企业发放市场经济问卷,并根据以下四条标准判断企业是否可获得市场经济待遇:①应诉企业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的决定,是按照反映供求情况的市场信号做出的,国家在这方面没有重大干预,且主要投入的成本实质上反映了市场价值;②应诉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并未收到先前非市场经济体制度遗留下来的严重扭曲,特别是在资产折旧、其他勾销、易货贸易和通过补偿债务付款方面;③应诉企业依照破产法和财产法,确保企业经营的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④汇率转换依据市场汇率进行。在应对印度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时,中国企业应当积极应诉,从企业的内部经营、企业外部的运作环境、企业的法律保障等多方面争取市场经济待遇。
      在2001年8月16日立案的印度对华紧凑型荧光灯反倾销调查中,中国应诉企业首次获得印度商工部给予的市场经济待遇。实践中,仅在少量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经过申请获得过市场经济待遇。印度商工部对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判定给予严格审查,尤其关注应诉企业股权结构,含国有股份的应诉企业一般较难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四)反倾销措施
1. 临时反倾销税
      印度反倾销法律规定,印度商工部只能在启动反倾销调查之日起60天后发布初裁决定。印度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属的印度消费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Central Board of Excise and Customs,简称CBEC)是临时反倾销税的决定机构。印度商工部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初裁建议后,CBEC一般在1-2个月决定是否接受其建议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如征收,该税的征收幅度不能超过倾销幅度。印度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通常不得超过6个月。大部分印度反倾销案件没有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情况。
      如果印度财政部的终裁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应在45天内撤销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并向进口商退还已征的税额。同时,印度财政部应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退税通知,明确规定以下内容:进口商要求退税的方式和期限:授权印度财政部官员在期限内处理退税要求:确定应退税额。
2. 最终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规则》,印度商工部有权利提出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印度财政部可以在印度商工部公布最终裁定之日起的3个月内,决定是否对进口到印度的涉案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同时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征税的通知。最终反倾销税自刊登之日起生效,即自刊登之日起在印度海关清关的涉案产品将被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税额遵循从轻征收原则,不应当超过最终确定的倾销幅度或确定的损害幅度。
当最终决定征收的反倾销税与初裁计算的临时反倾销税征税额度不一致时,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最终决定征收的反倾销税高于已经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的,调查机关不应向进口商征收差额;最终决定征收的反倾销税低于已经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应当退还进口商。
反倾销税既可以根据每个出口商倾销产品的倾销幅度来征收,也可以通过确定一个参考价格来征收。这里的参考价格,是指进口产品不会对国内产业产生损害的非损害性价格。如果进口价格高于参考价格,则不予征收反倾销税:如果进口价格低于参考价格,则应对到岸价格与参考价格的差额部分征收反倾销税。因此,在征收反倾销税时,要考虑海关关税的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进口商品到岸价格的变化。从印度的反倾销实践看,大多数情况下采用固定税率,但部分案件也有采用可变税率的情况。
3. 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是反倾销调查的结案方式之一。价格承诺实质上是受调查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与印度商工部之间的协议。依据协议,受调查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承诺提高受调查产品的价格,从而停止倾销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印度商工部同意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征收反倾销税。实践中,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很少以价格承诺方式结案,迄今为止,印度商工部仅在1990年代的 对华钢铁反倾销调查等极少数案件中给予过中国企业价格承诺。
      印度反倾销法规定,在作出肯定性初步裁决后,印度商工部须给予出口商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或提出价格承诺的机会。一旦印度商工部接受了出口商作出的价格承诺,就将中止反倾销调查,并不得对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如有正当理由,印度商工部可以拒绝出口商的承诺要求。印度商工部接受价格承诺的条件是:①出口商履行价格承诺后的价格不再是倾销价格。但如果是最惠国的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则只要足以消除损害就可以接受,而不一定要完全消除倾销;②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是切实可行的和可以监督的。
      在价格承诺的有效期内,出口商应提供遵守价格承诺的相关证据,印度商工部可以不定期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执行价格承诺。按印度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如果发现出口商违反价格承诺,印度商工部将恢复反倾销调查,并应尽快通知印度财政部,建议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但只追溯违反价格承诺之后进口的产品,对违反价格承诺之前用于同内消费的进口产品不追溯征税。

二、反倾销调查相关机构
(一)印度商工部
      印度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政府部门是印度商业和工业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简称印度商工部)下属的商业司(Department of Commerce)下的贸易救济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Trade Remedies,简称DGTR)。
      2018年,印度进行了贸易救济调查机制改革,将印度商工部下原有的反倾销及相关税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Anti-Dumping and Allied Duties,简称DGAD)与前对外贸易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Foreign Trade,简称DGFT)、前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Safeguards,简称DGS)进行合并,组建了贸易救济总局(DGTR),由DGTR集中负责行使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案件的调查职责。
      根据《反倾销规则》第4条,印度贸易救济总局的职责包括:调查进口产品倾销的存在、程度及影响;确定进口产品是否适用征收反倾销税;向财政部报告初裁和终裁结果,就反倾销税的征收金额和起征时间提出建议;对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进行复审。
      印度商工部下属的商业司的网址是:commerce.nic.in。一些有关印度反倾销的法规和调查问卷,都可以从这个网站中找到并下载。
(二)印度财政部
      印度财政部(The Department of Revenue in the Ministry of Finance,简称MoF)的税务司负责决定应否征收反倾销税,及反倾销税的具体征收。印度财政部税务司通过公告的方式最终决定是否征税。印度财政部也负责确定现行反倾销税到期后是否应持续生效。
(三)司法机构
1. 关税、消费和服务税上诉法庭(CESTAT)
      如对贸易救济总局作出的终裁决定或印度财政部做出的征税行政决定有异议,可以上诉至关税、消费和服务税上诉法庭[Customs, Excise & Service Tax Appellate Tribunal,以下简称CESTAT,其前身为关税、税收和黄金(管制)上诉庭(CEGAT)]进行行政复议。根据《1975年海关关税法》的规定,CESTAT有权受理有关反倾销措施的上诉案件。因此,在印度财政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公告之日起90天内,利益关系方如对作出反倾销决定的程序或对进口产品倾销的存在与否、幅度和倾销/补贴的影响等决定不服,可以向CESTAT提起上诉,寻求司法救济。
      CESTAT的上诉法庭由主席、一名法官以及一名技术人员组成,法庭有权维持、修改或撤销被上诉的决定。
2. 高等法院(High Court)及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高等法院一般不直接受理针对贸易救济总局调查结果和印度财政部最终决定提起的诉请。利害关系方如经CESTAT审查后对其决定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对CESTAT决定的审查请求。各高等法院也可以根据其管辖权受理该类上诉案件。
      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有程序上或实体上的基本权利或法定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也可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请。但是,最高法院有权自由裁量行使其特准受理权。
      一般来说,CESTAT审判庭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具有终局性;而在法律问题上,CESTAT审判庭可以书面请求的方式向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请求就某一个或某一些法律问题提供解释或建议,上级法院作出的建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反倾销调查程序
(一)原审
      印度法律规定的反倾销原审调查原审程序主要包括立案、提交调查问卷及市场经济地位问卷、抽样、初裁、中止或终止调查、核查、听证会、终裁披露、终裁、措施实施、司法审查等几个阶段,其主要时间节点请见下表:

1. 立案
      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一是贸易救济总局依据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的书面申请展开调查;二是根据海关提供的充足证据或从其他正当渠道获得的足够证据,贸易救济总局自行展开调查。贸易救济总局应在着手进行调查之前通知出口国政府。
      如依据第一种方式发起调查,国内产业所提交的书面申请须包含关于倾销、损害、因果关系三方面的证据支持。
      贸易救济总局需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根据《反倾销规则》,国内产业应当满足以下三点要求:①涉案产品总产量占到国内总产量的较大比例,具体而言,一是须得到总产量占国内产业中表示支持或反对申请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的支持;二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须超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②申请人与涉案产品的出口商或进口商没有关联关系;③申请人不是涉案产品的进口商。
      贸易救济总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须按法定程序审查申请书内所提供证据的准确性及充分性。在确信关于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证据有理由展开调查时,贸易救济总局将发起调查,并发布立案公告。立案公告中应包含如下信息:①出口国的名称和所涉产品;②发起调查的日期;③申请中指控倾销的依据;④损害指控所依据的因素概述;⑤利益相关方陈述书应送达的地址;⑥允许有关各方发表意见的时限。贸易救济总局应将公告副本转交被指控倾销产品的已知出口商、有关出口国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反倾销调查的涉案企业是指在调查期内向印度出口过涉案产品的企业。有时,立案公告上会列出所谓的涉案企业的名单,但这些名单往往是由起诉方通过自己的渠道搜集并提供的,可能与真正的涉案企业并不完全相符。有些企业虽然被列在名单上,但其实在调查期内并未出口过涉案产品,这些企业则不是涉案企业;有些企业虽然没有被列在名单上,但在调查期内出口过涉案产品,这些企业则属于涉案企业。企业需尽快自行甄别是否涉案,以便决定是否应诉。
2. 填写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会向涉案产品的进口商、外国出口商、外国生产商等利益相关方发出调查问卷。涉案企业自收到立案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自贸易救济总局发出之日起一周即视为送达,或发给出口国外交代表之日起一周内即视为送达)提交调查问卷。在正式提交调查问卷之前,一般须先填写利害关系方登记表。
      根据印度反倾销法律,企业如果没有及时填写调查问卷,将会被视为不配合企业并丧失实体及程序上的权利。印度的反倾销调查无预抽样程序,有意获得较低个别税率的企业须在收到贸易救济总局通知后,须填写完整的出口商/进口商倾销问卷。填写完整倾销问卷并被调查机关接受的应诉企业可以得到分别税率或加权平均税率,该税率一般低于不配合企业所获得的惩罚性最高税率。在抽样的情况下,贸易救济总局一般在可获得的信息基础上,使用统计上有效方法进行抽样,将其审查限制在合理数量的利益相关方或产品上,或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
      贸易救济总局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通常会将涉案企业调查问卷中的出口数据与印度海关的进口数据进行比对,因此涉案企业在填写调查问卷时填报的出口印度数据应当与实际销售情况一致。
3. 初裁
      初裁不是印度案反倾销调查的必经程序。根据《反倾销规则》,贸易救济总局可以在适当情况下公布关于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结果。
      对于从指定国家进口的产品,初裁公告中应记录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的进一步调查结果,其中包括关于倾销和损害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被接受或拒绝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初裁公告还应包含下列内容:①供应商的名称,如不可行,则为所涉及的供应国名称;②足以符合报关目的的产品描述;③确定倾销幅度,并说明确定及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所用方法的理由;④与确定损害有关的考虑;以及⑤导致做出裁定的主要理由。
      印度财政部可以根据贸易救济总局的初步裁决,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临时反倾销税,关于临时反倾销税具体内容可参见本文第一章第四节第一部分。
4. 中止或终止调查
(1) 终止调查的一般情形
      以下情况下,贸易救济总局须立即终止调查:①贸易救济总局根据申请方提出的书面请求而终止调查;②在调查过程中,贸易救济总局确信没有足够倾销证据或损害证据证明有理由继续调查;③贸易救济总局确定倾销幅度不到2%;④贸易救济总局确定,来自某一特定国家的实际或潜在倾销进口量不到同类产品进口量的3%,除非个别占同类产品进口量不到3%的国家合计占同类产品进口量的7%以上;⑤贸易救济总局确定,损害可以忽略不计。
(2) 因价格承诺中止或终止调查
      在达成价格承诺的情况下,贸易救济总局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具体可参见本书第一章第四节第三部分。
5. 核查
      为核实应诉企业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贸易救济总局会前往涉案企业的办公地点和工厂进行实地核查。由于新冠疫情影响,贸易救济总局无法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只能采取远程的方式进行核查。因此,企业应当更关注原始数据资料的提交。
      核查涉及到的资料主要包括:①涉案产品产能及支持文件;②涉案产品库存商品及支持文件;③涉案产品销售勾稽表;④出口印度抽样交易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发票、箱单、提单、报关单、收款水单、内陆运费、港杂费、海运费、海运保险费、银行手续费、信贷成本及其他可能的调整费用。
      如果企业能够对核查预先做好充分准备,积极配合贸易救济总局的核查人员完成核查,就能够进一步向贸易救济总局证明企业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从而促使贸易救济总局在最终裁决中采纳中国企业的资料及数据。
6. 听证会
      如有必要,贸易救济总局会召开听证会,邀请各利益相关方发表意见。在调查程序期间,贸易救济总局可以随时批准召开听证会。听证会通常会在初裁后终裁前进行。在新冠疫情以前,听证会在印度举行;鉴于近年全球新冠疫情形势严峻,贸易救济总局目前采取线上方式举行听证会。
      各利益相关方在听证会上发表的口头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贸易救济总局。听证会后,各利益相关方可提交听证会后评论意见。各方还有机会针对其他方的听证会后评论意见提交听证会后反驳意见。一般而言,评论意见及反驳意见的提交期限较短,因此有意愿在听证会后提交意见的利益相关方需注意时间安排。
7. 终裁披露
      根据各方提供的信息、调查期内收集的证据意见以及核查结果,调查机关获得了做出最终裁决所需的事实基础。在作出终裁之前,贸易救济总局应以终裁披露的方式,将正在审议的作为决定基础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利益相关方。
8. 终裁
      贸易救济总局须在展开调查之日起1年内(经印度财政部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6个月),决定倾销是否成立,向印度财政部提交终裁建议,并发布相关公告。终裁公告的内容应包括:①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②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在印度建立的任何产业造成或可能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性阻碍任何印度产业的建立;③倾销进口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④是否需要追溯征收税款,若有,须提供原因及追溯征收日期。
      如果终裁是肯定的,则应包括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事项以及作出结论的所依据的理由,还应包含以下信息:①供应商的名称;若不可行,则为所涉及的供应国名称;②足以符合报关目的的产品描述;③确定倾销幅度以及关于确定和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所用方法的完整说明;④与确定损害有关的考虑;以及⑤导致做出裁定的主要理由。
9. 措施实施
      在贸易救济总局作出关于反倾销措施的建议之后,印度财政部将就是否实施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在此期间,企业及商协会可以联合印度进口商及下游企业进行公共利益抗辩及游说工作,以争取案件有利结果。根据《反倾销协定》的“公共利益”条款,进口国调查机构在认定倾销行为、产业损害及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受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利益,还要注重并考虑倾销产品的下游产业及消费者的福利等公共利益,并按照符合国民经济整体利益和全社会福利的标准作出决定。
      如印度财政部的终裁是肯定的,印度财政部将在贸易救济总局公布最终裁定之日起3个月内,在官方公报上以通告方式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如印度财政部的终裁是否定的,印度财政部须在贸易救济总局公布终裁后45天内,撤销所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
(二)复审
      印度反倾销复审调查共有三种类型: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及期中复审,下文将分别进行介绍。原审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方,包括进口商、出口商、生产商以及印度国内企业,可依法向印度调查机构申请,要求启动复审。
1. 日落复审
      日落复审又称期终复审或到期复审,是在反倾销措施执行将满五年时,由贸易救济总局发起的复审程序,其目的在于判定涉案产品的进口是否仍然存在反倾销行为,从而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实施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规则》第23条规定了日落复审规则。在征税有效期满之前,贸易救济总局会发布反倾销措施执行期满的通知。日落复审的发起方式有两种,既可以由贸易救济总局应依职权提出,也可由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在期限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求而发起。
      在正式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后,贸易救济总局会向被认定倾销方企业和印度相关企业分别寄发问卷调查,同时通知出口国大使馆经商处。利益相关方须在调查问卷发出后40天内向贸易救济总局提交填写后的调查问卷。
      贸易救济总局会根据需要召开反倾销日落复审听证会,邀请各利益相关方代表参会并提交书面意见。贸易救济总局会根据需要向各利益相关方进行实施披露,陈述调查情况(其中包括案件背景、倾销计算方法及参考参数、损害评估和无损害价格确定方法),并要求利益相关方一周内提供评论意见。
      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包括倾销可能性调查和损害可能性调查。只有如上两部分均为肯定性结论,方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贸易救济总局需审查,如果撤销相关反倾销措施,是否会导致外国产品的倾销和对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的再次发生;若仍可能再次发生倾销,应继续采取何种反倾销措施。
      调查的参考指标主要包括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口总量、国内外产业销售情况、市场份额、库存量、涉案产品对印度倾销幅度、对印度国内产业价格削减幅度等;其中正常价值需要具体分析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内外运输费用、销售费用、保险、其他调整费用以及利率、汇率等因素。
      日落复审应当在发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贸易救济总局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一段时间(一般为3个月)。在对案件调查情况、原审结论和听证会情况汇总分析后,贸易救济总局会做出日落复审案件终审裁决。
      贸易救济总局如认定,在上述反倾销税被免除或更改的情况下,印度国内产业的损害不会继续或再次发生,即不再有征收理由,则应当建议印度财政部撤销反倾销税。
      若日落复审结果为肯定性终裁,则可能会对相关产品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或执行最低限价,一般来说执行期限仍为五年。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印度财政部税务司会根据征税建议正式征税;执行最低限价的,由贸易救济总局发出正式通告。如利益相关方对裁定不服,可进行上诉。
      在印度的反倾销日落复审中,除维持和取消现行措施这两种结果外,还可通过重新计算倾销幅度改变现行措施。因此,应诉企业有机会通过积极应诉来降低现行反倾销税率,从而争取到在印度市场的竞争优势。
2. 新出口商复审
      根据印度反倾销法律,如果存在原审调查期间未向印度出口该产品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且这些企业在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申请前以实际商业数量向印度出口了被调查产品,则在反倾销税开征1年后,经这些企业申请,贸易救济总局可以启动新出口商复审,并为这些企业确定其单独倾销幅度。这些出口商或生产商须证明其与出口国的任何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并不具有关联关系。新出口商复审的调查期通常在一年之内,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再延长6个月。
       新出口商复审的优势在于,一旦决定正式立案,则在立案后到正式裁决前,印度财政部对新出口商不征收反倾销税。但如贸易救济总局建议,印度财政部可以要求新出口商提供保证金。根据复审结果,新出口商有可能被赋予单独的低税率。
3. 期中复审
      期中复审是指在反倾销税执行过程中,针对原有措施继续执行是否具有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复审程序。期中审查可经企业申请,由贸易救济总局发起,调查期通常不超过1年。贸易救济总局如经审查决定有必要继续执行,可在必要时重新评估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结果可以改变原措施的征税税率,也可能裁定不再存在损害而终止既有的反倾销措施。
      经审查,贸易救济总局如认为印度国内产业已经不存在损害或者不再受到损害威胁,则应向印度财政部建议降低或取消现存的反倾销税。根据印度反倾销法律规定,只有在出口国生产商或出口商参与应诉的情况下调查机关才可以做出如上调查结论。

四、印度反倾销调查基本特点
      印度在国际贸易救济领域内地位十分特殊。虽然印度制定反倾销法律规则的时间较晚,但在实践领域,印度是WTO范围内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最频繁的国家之一。2018年以来,印度政府在“最小化政府,最大化治理”改革理念的驱动下,对其国际贸易救济体系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基于现有制度体系,印度反倾销调查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一)无预抽样程序,较少适用抽样程序
       在反倾销调查中,一般而言,如果应诉的涉案企业数量过多,逐一调查将阻碍调查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则可以适用抽样程序。抽样程序多见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应诉企业首先须填写出口数量及金额问卷,以供调查机关确定是否适用抽样程序。在抽样中被选中的企业或在未适用抽样的情况下所有应诉企业提交完整的反倾销问卷答复。在适用抽样的情况下,未被抽样调查的企业有权利提交反倾销问卷答复并申请单独审查以争取单独税率,但是,是否接受单独审查申请,由调查机关最终决定。
      不同于上述国家及地区的反倾销调查,印度反倾销调查无预抽样程序,应诉企业均须填写完整的倾销答卷。调查机关将视答卷情况,考量是否需要适用抽样程序。绝大多数印度反倾销案件不涉及抽样程序。在未适用抽样程序的情况下,单独应诉企业如答卷被接受,可获得分别税率;其他企业则获得惩罚性最高税率。
      在极少数情况下,鉴于应诉企业数量巨大或产品类目太多,贸易救济总局会决定采取抽样程序。如有抽样,被抽样企业可获得分别税率;及时提交必要资料但未被抽样的企业一般情况下可获得加权平均税率;不应诉的企业将获得惩罚性最高税率。
       从近年案件裁决结果看,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肯定获得分别税率,但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如果出口数据被调查机构接受,则调查机构通过将出口数据和由“结构价格”或由“替代国”价格确定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也一般给予该企业分别税率。
      相比应诉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应诉印度的反倾销调查企业更容易获得属于自己的单独税率,也更有机会通过争取低税率来增加在印度市场的竞争优势并扩大市场份额。
(二)注重答卷的完整性与一致性
       调查问卷是贸易救济总局获取涉案企业信息的主要途径,尤其是在目前因疫情影响贸易救济总局无法实地核查的情况下。填写调查问卷是企业应诉的重要环节,可帮助调查机关了解受调查产品的真实情况,从而为企业争取免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机会。如果没有及时提交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的调查问卷,贸易救济总局则将根据“可获得的事实”规则做出最终裁定,而“可获得的事实”常常是申请方提供的信息,这将导致对企业不利的案件结果。
      贸易救济总局注重问卷答复的完整性。应诉企业及其涉及对印度出口涉案产品的关联/非关联贸易商(无论该贸易商位于出口国、第三国还是印度)均需配合填报问卷或问卷的部分内容。如有部分相关企业没有配合填报问卷,贸易救济总局可能由此认定“价值链条”不完整,从而影响应诉企业的合作地位。因此,企业应提高填写问卷质量,在律师协助下尽早评估“价值链条”,积极争取贸易商的配合,以免被认定配合不完整而丧失获得单独税率的机会。
      此外,贸易救济总局注重中国应诉企业出口数据和印度海关进口数据一致性,对答卷中价格异常、产能状况等情形尤为关注,这导致低开发票和乱开发票的应诉企业会在应诉时遭遇风险。因此,应诉企业需充分评估企业的状况,对异常状况提供合理解释。
(三)调查问卷实务变化
      目前的新版印度出口商调查问卷将问卷整体分为Part1、Part2、Part3和Part4等四个部分,每个部分包含若干子项,其结构为:

      比较而言,新的出口商问卷更加趋于科学、合理,整体内容上更加丰富,增加了企业的应诉负担和难度。第一部分有利于调查机构直观地了解应诉企业的基本概况、涉案产品综合信息和生产产能情况。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则更加利于调查机构了解应诉企业的生产和内外销信息,以便计算倾销幅度。第四部分,系问卷新增的关联进口商填卷内容,如果应诉企业系通过印度的关联进口商,例如设立的印度子公司,进行进出口贸易,则该部分的问卷信息必须由关联进口商提供。
      此外,新的出口商问卷中对应诉主体进行了细化,明确不同应诉企业类型对应填写不同问卷内容,并对新增关联进口商问卷加以进一步区分。
(四)存在部门制衡现象
      印度反倾销制度中,调查机关为印度商工部下属的贸易救济总局,征税决定机关为印度财政部。印度财政部可以考虑下游用户公共利益,最终做出不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鉴于存在部门制衡的机制,在印度发起对华反倾销案件后,中国企业不应放弃同印度相关利益集团的磋商,而应本着互惠互利、利益协调的原则,积极动员印度进口商和下游产业(用户)的力量,从“公共利益”和“产业链平衡”等角度向印度财政部做出陈述,阐明实施反倾销措施只会使少数生产商获取利益,但是牺牲更多的进口商、加工商、分销商、零售商、出口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并不符合印度的公共利益。促使印度财政部做出更为谨慎和公正的处理结果。

五、反倾销应诉注意事项
(一)倾销抗辩与损害抗辩的区别及联系
      损害和倾销是案件应对的两方面。损害抗辩(也被称为“无损害抗辩”)一般由有关商会或行业协会组织企业统一进行,就印度产业没有遭受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采取措施不符合印度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行业抗辩,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和法律观点,给印度调查机关造成压力,以取得全案无措施结案或整体降低税率的结果。倾销抗辩则一般由企业单独聘请律师进行应诉,所有应诉企业需在立案之初提交市场经济地位问卷和倾销问卷。
      如果企业只参加行业损害抗辩而不参加倾销抗辩,那么在印度调查机关作出肯定性损害裁定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将会被适用最高税率。如果企业如只参加倾销抗辩而不参加损害抗辩,则放弃了通过损害抗辩给案件调查造成压力的权利和通过无损害抗辩获得无措施结案的机会。因此倾销抗辩和损害抗辩工作相辅相成,需要企业予以同等重视。
(二)企业聘请律师注意事项
      由于反倾销应诉工作主要包括在国内指导企业填写问卷、应对核查、准备抗辩材料和法律分析、参加听证会等,涉及国内和国外两部分工作,因此聘请律师可以参考如下因素:一是具备丰富的反倾销应诉经验,尤其是代理国内企业在印度过往案件应诉中有较好的业绩;二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具备良好业务能力,企业在考察律师事务所的同时,还要对案件的具体工作律师进行考察;三是考虑语言沟通状况无障碍,现在比较常见的模式是由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国外律师事务所合作代理,或由国外律师事务所在国内常驻代表机构的律师代理;不存在语言沟通障碍的企业也可考虑由国外律师事务所直接代理;四是综合考量律所业绩、律师经验及抗辩费用,不要只考虑报价低,而要根据企业自身应诉目标和性价比需求,委托胜任代理工作的高质素律师,以免错过应诉的最佳时机。
(三)企业如何在应诉中做好与政府、行业组织的配合
      贸易救济案件的应对依托“多体协同机制”,该机制无论在案件的组织上还是案件的效果上都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多主体”是指商务部及驻外使馆经商处、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其中,企业是应诉的主体,其他各体提供应诉支持与保障。作为应诉主体,建议企业做好如下工作:一是积极参与应诉,尽早做好应诉准备。各企业要首先确认本公司产品是否属于涉案产品以及是否应诉,并聘请专业律师,做好应诉准备。二是同时做好倾销抗辩和损害抗辩工作。倾销应诉中,企业内部要组建应诉团队,由公司管理层中核心负责人牵头,联合法务、财务、销售等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完成应诉各项工作。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用英文自行或委托律师填报倾销问卷并提交,同时注意保密版本和非保密版本的处理。企业在填写调查问卷时应当注意问卷答复的完整性,抽样企业更应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应对。损害应诉中,由商协会牵头,根据企业意愿选择聘请律师,汇总资料,沟通信息,提出抗辩意见和建议,并代表行业参加听证会。损害抗辩以全行业集体抗辩的方式进行,企业要积极参与,争取无损害结案或从整体上降低税率。三是收集案件信息,联系下游用户。涉案企业要尽可能搜集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情况和我国对印度出口涉案产品情况的信息;从多渠道进一步确认案件信息、了解申诉方情况,如其近几年市场份额变化、产能产量变化、有无扩产计划、企业盈利水平变化等;了解涉案产品的差异性和可替代性;了解下游客户的情况和对本案的态度,争取他们的支持。收集上述相关信息对于提交抗辩意见、争取利害关系方的支持并游说调查机关将起到关键作用。
(四)企业贸易救济风险应对建议
      为了在应对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时有所准备,中国企业应当在以下方面予以重视:
      企业应当充分关注潜在涉诉风险,注意遵守经营规范,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企业应当理性对待印度市场,约束自身贸易行为,摒弃以低价取胜的经营思路,避免企业间恶性低价竞争;应当注重提升产品品质、附加值及技术含量,这样不仅有助于树立企业品牌形象,还能够避免引发印度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
      同时,已涉诉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印度法院诉讼手段(见本书第二章第三节内容),借助司法上诉程序争取自身合法权益。